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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二连浩特法院:曝光1起典型案例

2024-07-19 05:06:10 来源:二连浩特市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二连长安网

申请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失信惩戒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份至2023年6月份,王某自备材料多次找原告加工门窗,2023年6月25日经双方结算,王某拖欠沈某某36265.00元加工费。王某于2023年10月22日向沈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后沈某某向二连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王某于2024年2月9日前给付原告沈某某加工费30353.00元。

       二、执行情况

       由于王某未按期给付,沈某某申请执行,二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进行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辆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的吉利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后,二连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典型意义

       “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兴,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公。”执行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关口”。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既包括有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有部分履行能力。在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被执行人有义务积极配合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的吉利牌汽车,裁判文书生效后,本应积极配合法院进行处置,但被执行人未予以配合,属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连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迫使其履行义务,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行威慑力。

终审|袁瑞冬

审核|吕   静 王晓晖

编辑|郑晓钰

供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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