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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检察:从合同诈骗到职务侵占 精准开展立案监督 全面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24-07-19 11:57:43 来源:二连浩特市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二连长安网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犯罪,是检察机关落实检察护企的重要举措。近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企职务侵占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6日,申请人陶某某以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名义与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二连浩特市签订动力煤供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60万元,后乙公司从蒙古国丙公司购进煤炭过程中发生违约,未能购进动力煤,丙公司向白某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退回货款40.8万元。后陶某某多次要求白某某履行合同或退回货款,至案发前,白某某再未履行合同,并将丙公司退回的40.8万元货款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7月3日,陶某某以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2024年1月24日,陶某某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根据首访领导包案制度,指定该院副检察长办理。承办检察官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听取其意见、向公安机关调取卷宗,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为查明事实,承办检察官主动与公安机关就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开展会商,并提出下一步调查方向和意见:一是查明白某某及乙公司的履约意愿和能力;二是查实60万元货款和丙公司退回的40.8万元货款的去向;三是查明白某某的个人经济状况以证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经审查,白某某作为乙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在丙公司退回40.8万元购煤货款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属于乙公司所有的40.8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没有犯罪事实”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

       2024年7月3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7月4日,公安机关以白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下一步,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在挽回被侵害企业经济损失的同时,帮助甲公司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货款,切实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供稿:狄文雅

编辑:袁  梦

初审:贺小东

复审:刘晓倩

终审:李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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