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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法院:速裁法官日常之“砍头息”了解一下!

2024-05-24 03:30:40 来源:二连浩特市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二连长安网

       2024年3月被告呼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朱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实际转账28000元预先扣除利息2000元。后被告逾期未还借款,2024年5月原告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呼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裁判结果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达成借款合意外,出借人还应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方能成立并生效。因此借款金额应根据实际交付的金额予以确认。本案中,虽然被告呼某向原告朱某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但借款当日原告将2000元作利息预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为28000元,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说法

       “砍头息”即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砍头息”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在借贷关系中注意甄别“砍头息”的情形,对于约定的提前收取的各种服务费、会员费、好处费、利息等条款保留警惕。做到妥善保留借贷合同、借款凭证、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利息需符合法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审核/一核:赵海荣

二核:格日勒图

文:李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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