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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收缴管制刀具依法严厉打击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22-09-01 10:23:4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责任编辑:赵芳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收缴管制刀具依法严厉打击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全区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进一步强化管制刀具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确保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私自保存管制刀具。

  二、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三、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没收其刀具,并依法打击处理。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匕首、三棱刮刀的企、事业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送交管制刀具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交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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