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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机关“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019-10-10 11:35:42 来源:二连浩特市政法委   责任编辑:岳科坚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金额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法委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

  政法委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是指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政法委机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及措施。

  (二)涉及政法工作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政治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六)机关重大行政决定、重大事项等重大决策。

  (七)审定重要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规划。

  (八)副科级干部人选推荐、申报。

  (九)讨论决定机关人员岗位调整及人员调动等事宜。

  (十)审定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定申报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十一)审定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审定一次性5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审定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事项。

  (十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坚持职权责相统一和提高效率的原则,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一把手做出决定,可以对审议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当一把手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不一致时,一把手应当当场说明理由。

  (二)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书记办公会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

  (三)实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一把手不事先定调,必须在听取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四)实行程序记录办法和会议记录签字制度。机关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记录人员应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逐一如实详细记录,对不同意应特别载明。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逐个签字。

  (五)实行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及须保密的事项外,机关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干部职工公开。

  三、实行“三项工作不直接分管”制度

  按照市委要求,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政法委书记不直接分管机关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工作。

  实行“三项工作不直接分管”制度后,分管机关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工作的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一把手仍然是第一责任人。成立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政法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环节干部参加的监督小组,加强对分管领导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分管财务负责人报批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审理的事项可行使否决权。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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